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技术引进合同履行经过哪几个环节篇一(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税费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 ,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 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 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合同总价的%,计 (大写:),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 %,计(大写:),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计 (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应自 日起,于 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出卖人应开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时提交买受人: (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 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4.2.5.3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 买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 。 5.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2)重量超过30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 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 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 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 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5.5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 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 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 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7.3 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 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 天内,应予确认。 7.7 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 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 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 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 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 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 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8.8 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8.1条和第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 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8.8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月。 8.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出卖人对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 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 第 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第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 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 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第9.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9.10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受人所验收,但出卖人仍应承担协助买受人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由于出卖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货延误,由上面所提的时间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第9.7条、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 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规定。 10.2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规定。 10.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个月。 10.4 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 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 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 10.5 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 10.7 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 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出卖人。 10.9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 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出卖人的 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其年产量为 ,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出卖人提供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 专利登记号: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 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 本合同生效后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 出卖人对买受人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3.2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二)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受人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出卖人是被告,则在 国由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买受人:出卖人: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传号:电传号: 传真号:传真号: 买受人:(签字)出卖人:(签字) 技术引进合同履行经过哪几个环节篇二乙方: 甲乙双方就转让 (技术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转让方 第二条甲方转让技术的内容 第三条技术转让方式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条款(要写明价格条件,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什么阶段支付等内容) 第五条技术验收条款 第六条技术及其权利保证条款 第七条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条款 第八条技术保密条款 第九条受让方权利条款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依据中国的法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因 终止(写明终止的原因)。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两种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技术引进合同履行经过哪几个环节篇三一方为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定义 1.1“辅配件”指大量商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___厂。 1.4“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 1.8“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额、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____________厂。 1.13“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1.15“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2)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3)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2.2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5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2.7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2.8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技术引进合同履行经过哪几个环节篇四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____合同编号:________ ____一方为中国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____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____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__定义 ____1.1__“辅配件”指大量商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____1.2__“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____1.3__“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厂。 ____1.4__“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____1.5__“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____1.6__“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____1.7__“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系统的一部分。 ____1.8__“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____1.9__“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计算机 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额、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____1.11__“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____1.12__“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___厂。 ____1.13__“技术支持 服务 ”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____1.14__“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____1.15__“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____1.16__“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____1.17__“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____1.18__“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__合同范围 ____2.1__(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____(2)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____(3)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____2.2__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 ____2.3__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____2.4__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____2.5__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____2.6__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____2.7__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____2.8__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____2.9__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给予的任何权利。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 第三章__本合同的价格 ____3.1__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和提成费,以美元计价。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为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费用。合同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一b,仅供参考。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次订货前由双方讨论。 ____3.2__费用如下: ____合同总价:___________ ____技术转让费:__________ ____合同设备价格:_________ ________测试设备:_________ ________加工设备和工具:______ ________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___ ____技术文件费: ________设备手册:_____________ ________加工资料:_____________ ____技术培训费: ________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 ________加工: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系统:_______________ ____技术支持服务费: ________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 ________加工:_______________ ____(3)合同材料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____3.3__提成费 ____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上提取提成费。五个阶段的提成费分别为:阶段一________;阶段二_______;阶段三________;阶段四_______;阶段五________。 ____3.4__模块价格 ____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络设备。模块价格可修改。新的模块价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__付款条件 ____4.1__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计价。本合同中每个阶段均在该阶段开始日付款。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2条。 ____4.2__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让方: ____4.2.1__合同设备 ____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天内,以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____银行及____开具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美元计,为该货运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该信用证使中国_____银行负有义务向受益人转让方支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证后30天。 ____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 ____1.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金额的90%。 运输 唛头,并注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____(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 ____(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 ____(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____(5)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 ____(6)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 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____合同编号:________ ____一方为中国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____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____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__定义 ____1.1__“辅配件”指大量商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____1.2__“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____1.3__“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厂。 ____1.4__“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____1.5__“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____1.6__“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____1.7__“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系统的一部分。 ____1.8__“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____1.9__“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计算机 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额、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____1.11__“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____1.12__“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___厂。 ____1.13__“技术支持 服务 ”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____1.14__“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____1.15__“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____1.16__“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____1.17__“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____1.18__“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__合同范围 ____2.1__(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____(2)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____(3)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____2.2__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 ____2.3__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____2.4__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____2.5__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____2.6__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____2.7__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____2.8__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____2.9__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给予的任何权利。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 第三章__本合同的价格 ____3.1__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和提成费,以美元计价。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为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费用。合同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一b,仅供参考。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次订货前由双方讨论。 ____3.2__费用如下: ____合同总价:___________ ____技术转让费:__________ ____合同设备价格:_________ ________测试设备:_________ ________加工设备和工具:______ ________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___ ____技术文件费: ________设备手册:_____________ ________加工资料:_____________ ____技术培训费: ________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 ________加工: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系统:_______________ ____技术支持服务费: ________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 ________加工:_______________ ____(3)合同材料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____3.3__提成费 ____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上提取提成费。五个阶段的提成费分别为:阶段一________;阶段二_______;阶段三________;阶段四_______;阶段五________。 ____3.4__模块价格 ____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络设备。模块价格可修改。新的模块价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__付款条件 ____4.1__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计价。本合同中每个阶段均在该阶段开始日付款。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2条。 ____4.2__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让方: ____4.2.1__合同设备 ____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天内,以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____银行及____开具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美元计,为该货运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该信用证使中国_____银行负有义务向受益人转让方支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证后30天。 ____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 ____1.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金额的90%。 运输 唛头,并注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____(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 ____(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 ____(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____(5)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 ____(6)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 ____2.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 技术引进合同履行经过哪几个环节篇五签约地点: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 一方为中国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定义 1.1“辅配件”指大量商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厂。 1.4“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系统的一部分。 1.8“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额、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___厂。 1.13“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技术文件”指本 微信公众号搜索 说说网 ,再点击 关注 ,这样您就可以每天订阅到精典说说美文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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