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一原、被告于12月登记结婚,原告(女方)诉称:“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琐事,双方频繁地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濒于破裂。20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从2月开始,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原告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下一页更多相关精彩内容!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二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今天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的分析。欢迎参考阅读! 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 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 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 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 超过时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 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 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 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顺应法院的习惯做法。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 3. 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 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 个错误的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 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中心设计了一套比较好的取证方案。对于大多数这种情形的,一般都可以采用,1年多来效果不错。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三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 这个责任 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 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四7月,经人介绍,王红和李伟认识、订婚,同年8月,俩人登记结婚。婚后12天王红和李伟的母亲去天津打工,月26日,王红回娘家,俩人分居至今。据王红回忆,她和李伟结婚后第6天开始,李伟就不大正常,晚上不睡觉,在屋里来回跑,还不住地赶她走,口口声声说“我骗了你,对不起你,趁没要孩子,咱离婚吧”。王红当丈夫开玩笑,没在意。年10月13日,李伟被送进一家医院精神科治疗,王红打工回来去看丈夫,见面10分钟,大夫就让离开。 王红说,李伟婚前隐瞒了患病的情况,李伟的父母说,这病是婚后得的。李伟的代理人称,俩人充分了解后才结婚。据医院病案显示:“李伟,入院日期10月26日,出院日期2009年12月24日,主要诊断精神分裂症”。 莘县法院认为,王红和李伟从相识到结婚只有一个月时间,相互了解不够,经调查,李伟精神分裂症是婚前所得,且久治不愈。据《婚姻法》和相关法规,判决准许王红和李伟离婚,婚前嫁妆归李伟,同时由王红给李伟经济帮助金元。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五陆某与薛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近几年,丈夫薛某为家庭生计出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张女,与其发生了关系,并致张女怀孕。陆某在了解张女怀孕一事后,虽伤心欲绝,但为了顾全家庭,并抱着让薛某回心转意的一丝幻想,出钱为张女作了引产。谁知,薛某不思悔改,继续与该女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悲痛欲绝的陆某见无法使丈夫回头,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薛某对致张女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薛某感情确已破裂。但薛某在外致人怀孕非法定的离婚时提起的损害赔偿事由。因此,判决准予陆某与薛某离婚,驳回陆某要求薛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六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进城务工。,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七小玉是一名医生。与其丈夫小张相识相恋,并于登记结婚。小玉怀孕生了女儿。在此之后其丈夫下了班不是去喝酒就是去打牌,常常半夜两三点钟才回来。开始的时候,丈夫晚上总还会回来睡。到了左右,其丈夫开始常常夜不归宿。末小玉的同事开始向其透露说她的丈夫在外面有女人,开始小玉不相信,可是后来,其丈夫越来越多地在外面过夜,才让小玉意识到这是真的。后来,其丈夫终于承认,说他从20开始就在外面与一个年轻的打工妹有染,并他们家的同一幢楼同一层租了一间房和那个女人同居,而小玉却完全不知道。事已如此,小玉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女儿由自己抚养教育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八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九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职工工资发给。 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案例分析合同法篇十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货款。但李某于203月15日与乙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未扣款。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代理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情场全部货款。 试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款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如果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商业实践中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和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如公章上刻名单位、签发授权书的授权人等。因此,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规范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出具时应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授权的权限、时间期限等内容;在授权期限届满或提前取消授权时,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客户;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公章、合同等企业专属书品保密机制,防范恶意代理的发生,以免遭致法律纠纷。 微信公众号搜索 说说网 ,再点击 关注 ,这样您就可以每天订阅到精典说说美文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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