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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医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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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水田林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1个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1资金使用计划

1.2进度报告

1.3工程变更

1.4资金管理计划

2.1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修改费用估算。

3.5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玫瑰繁育栽培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

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观规定,结合林业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情况,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 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

定,不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 建立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财务使用制度,资金使用

情况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 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个人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

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须执行报帐制的`,从其规定及明进行报账。

(四) 项目资金按项目使用进度进行申报,项目资金坚持

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五) 报销用的发票保证合法。

(六) 该项目所有的支出有单位负责人亲自审批,林业部

领导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项目资

金。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 我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规定,设置独立指定专人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

(九) 承诺配套资金需要明确使用,林业局领导整个资金

使情况进行督查。

邵东县古奇洞玫瑰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第二条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5年7月5日

石碣医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建立科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特订立本制度。

一、 专项资金的内容。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扶贫资金、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等。

二、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凡属过节或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三、 资金使用审批。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院长亲自审批支出项目,严格按上级指定方向和数额使用的必须按要求使用。如无上级安排就由班子成员集体决定使用方向和数额。

四、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 专项资金的支付。

专项资金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为:开支内容――凭证――经办人――签字――审核――审批――支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扣减年终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为建立科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特订立本制度。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扶贫资金、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等。

凡属过节或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乡党委会议审批支出项目,严格按上级指定方向和数额使用的必须按要求使用。如无上级安排就由班子成员集体决定使用方向和数额。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专项资金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为:开支内容――凭证――经办人――签字――审核――审批――支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扣减年终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3.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公司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记功(b类):

记功类奖励奖个人200元至5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全公司通报表彰;(以下三项节约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内者)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成本成效显著者;

2.杜绝浪费,发现公司内或施工方人员的浪费现象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的;

3.提出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流程,经实际验证成果显著的;

(三)记大功(c类):(节约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记大功奖励奖个人1000元以上,视具体情况由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大会表彰。

二、处罚制度:

(一)警告类(a类):

1.不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领导安排的工作,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2.消极怠工,在部门办公场所内发牢骚,发泄个人情绪的;

3.不按本部门规定参加例会及其他会议的;

4.对施工作业点的巡查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或者漏查;巡查过种中只走形式不重质量的;

5.不按规定填写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进行补填的;

(二)记过类(b类):

记过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制作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文书材料的;

2.超过规定的时限传送文件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未按规定程序,部门内、部门外的工作制作联系单,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发泄私人不满情绪或牢骚的;

7.半年内受到警告类处罚三次以的;

(三)留岗查看(c类):

留岗查看处罚:情节较轻者扣除当月个人薪金1000元到__元;情节较重者留岗查看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停发个人薪金,且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况除外);

2.工程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验收通过的(特殊情况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工作过程中,过失泄露公司机密的;

6.半年内受到记过类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开除(d类):

开除类处罚,公司除名,扣除个人当月全部所得,并承担全部损失。

1.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其他财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娱乐休闲活动的;

3.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未经公司同意在同行业企业中兼职的;

4.留岗查看期内仍不悔改,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予留用的。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局专项资金

丽水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编制

填写说明

1.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文字表达要明确、简洁。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表中空格不够时,可另附页,但页码要清楚。

3.项目包含各级政府财政支持项目和引进企业等外来资金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六类:(1)学科建设类;(2)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3)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4)科研平台类;(5)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6)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

4.项目申请书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装订成册,其中上边距25mm,下边距25mm,左边距32mm,右边距25mm,页脚15mm。从目录开始按顺序编排页码,申请书正文内容的同级标题应采用统一的字间距、行间距、字体和字号。一般地,文中标题可设三级,一级标题采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采用小三号黑体,三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且都采用左对齐排版;标题以外正文段落,一般采用小四号宋体。

目录

1.项目申请单位总体情况

2.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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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6、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必须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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