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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医疗损害赔偿协议书(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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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是保障合作双方权益法律文件。以下是一些合同协议的相关案例,也许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协议的写作方式

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村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是邻居。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到甲方申板孩串门,甲方喂养的将乙方咬伤,后甲方将乙方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甲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包括狂犬疫苗免疫程序以及免疫球蛋白注射,乙方没有承担任何医疗费。因甲乙双方是邻居,甲方因自家的狗将乙方咬伤,且事后甲方积极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况下就乙方李晚娥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壹万肆仟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甲方支付乙方壹万肆仟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申板孩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推荐

甲方: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联系电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损害赔偿的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__年__月__日,乙方做什么事情对甲方造成什么伤害。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元(大写:__)。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乙方____________对甲方造成____________伤害。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其他责任: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方无其他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法律顾问备档。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声明。

本人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签定本协议,本人对该代理行为负责。

本人保证本声明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永登县民乐乡四沟村社,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永登县秦川镇新园村五社,,联系电话。20____年_____月___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受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甲方。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承诺不做伤情等鉴定,不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亦不得向乙方再次索要任何损失,并由甲方父亲做担保,如违犯此条款,由甲方父亲负责返还全部赔偿费用。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____人民币整,其中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甘肃××景区管理委员会乙方:

陈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陈××之父。

20××年10月3日16时26分许,受害人陈××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已下落不明达s,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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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上诉状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1955年10月10日生出,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xx村。

被上诉人:陈xx,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4县气象局证明: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这一个客观事实,火灾发生前有证人xxxx证实陈xx在厂棚前烧破烂;火灾发生时有目击证人xxss证实起火点在陈xx家,先到陈xx家救火,后火烧向刘xx家;火灾发生后有证人sdaf证实陈xx从山上回来,见此情景,斥骂其姑娘未好好看着。气象资料显示那天风速为八级,风向北北西风。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此次火灾产生的原因、起火点、火的着向以及造成刘xx家财产损失情况,证实了陈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是同时起火。

但一审法院却故意歪曲事实,笼统认为是两家“均起火”。“均起火”不是“同时起火”,还有个先后顺序。这种模糊笼统的认定就将陈xx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笔勾销。

(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证人证言不能确定起火点、火灾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认定书固然重要,但也只是证据的一种。认定书并不是火灾事故案件的唯一证据。既然是证据的一种就与其它证据具有同一属性。同样需要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能否采信。《消防法》只所以未将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唯一依据,就是因为认定书虽然是专业人员依据技能作出的,但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人认知的局限性、科学发展的阶段性等等都决定了认定书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一如交通事故案件,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更有力,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法院仍然可以不采信。同理《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会成为断案的唯一证据。否则交通不便,偏远农村牧区发生火灾,时过境迁的火灾事故又如何处理呢。

本案是民事案件,并不象刑事案件那样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法理基础火是否为陈xx烧垃圾引起,固然重要。但火灾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未能出据事故认定书只是不能直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已。但起火点是明确的:陈xx家,这为所有的证据一致证明,是不容质疑的事实。故应依据房屋院落管理、安全注意义务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陈xx做为房屋和院落的所有人应尽到善良人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起火点在陈xx家引起,应当首先推定被上诉人陈xx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陈xx家的火系他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火灾发生,才可以免除陈xx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其均未能提出这方面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陈xx承担。

二、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民事理论,侵权行为要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按照诉讼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诉人承担了证明其构成要件的责任,完成了诉讼请求需要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事实。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如果否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应当承担其举证责任,证明火灾不是被上诉人家起火烧到上诉人家,而是上诉人家着火烧到了被上诉人家,或者上诉人家着火不是被上诉人行为所致,是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与被上诉人主观意志和行为无关,与其家中烧东西无关,这些问题要有证据证明,用事实说话。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举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是颠倒了关系,错误地适用了证据规则,把不利后果承担者强加于上诉人身上。本案当事人请求的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需达到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

2、按照我国民诉理论,证据证明力要因案而异,达到一个证明标准。这个标准不是完美无瑕。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靠当事人收集,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标准,而要求较高盖然性既可。也正是这种诉讼理念才赋予了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赋予了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只所以法院作出错误结论就在于过分依赖消防证据,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对全案分析判断,从本案盖然性出发,确定双方举证中证据一方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做出结论。

综上: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本案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判决书副本各五份。

医疗损害赔偿上诉状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0)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xxx装车造成的。xxx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xxx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xxx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xxx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xxx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xxx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xxx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xxx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xxx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xxx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0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0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1年3月2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元(大写:__)。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____人民币整,其中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省____县人,居住____县____镇____村一组44号。

协议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省____县人,居住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组系________的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县____镇工商局菜市场________与________因矛盾纠纷,________将________砍伤,构成伤害罪,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由________一次性赔偿________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捌万元。

二、款项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由________一次性先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余下________元在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在________受伤之日________支付了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违约由________按每日____%支付违约损失金。

四、该协议签字即生效。

五、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人: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已发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元。

二、 乙方在头部伤口缝合后,对于继续治疗头部疤痕以及植发的费用,甲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上述两项费用凭医院有效票据结算为准,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四、 乙方收取上诉两项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七、 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医疗损害赔偿上诉状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上诉人:xx,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x园xx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1500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5x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上诉人实施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能够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说明如下:“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报告p6第18行也对此观点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素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害后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注射所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庭审中也未能依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对此缺陷,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主观状态。

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的失误操作。

(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应当对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欺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依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行描述,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仅发现非法行医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反,应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应承担。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

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不赘。

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审判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对于非法行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但是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告知不足”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述。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症状和损害都是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表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依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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