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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农村政策法规(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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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世界思考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政策法规心得体会篇一

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市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有关单位:

根据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我市承担了对口阳江、茂名两市211个省定相对贫困村的脱贫攻坚任务。鉴于我市机构改革后相关帮扶单位出现变动,为理顺定点扶贫工作关系,进一步落实帮扶工作责任,圆满完成今明两年我市对口阳江、茂名两市脱贫攻坚任务,现将调整的《珠海对口阳江茂名帮扶村任务分配表(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政策法规心得体会篇二

2、知悉真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农村政策法规心得体会篇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了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民主扩大的产物,它既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次,又具有自身的固有特性。

村民自治是多层次的统一体

(1)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

(2)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

(3)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

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

1.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

村民自治的社会参与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所有村民都是参与的主体;二是参与形态多样;三是参与的内容丰富。

2.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

自治性特征是村民主体意识最充分的释放和主体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自治性特征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3.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

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这种直接性特征在于村民作为自治权利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当家作主,自己直接管理自己的务。

4.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制度,是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国家推进民主化进程,扩大基层民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等因素导致的必然结果。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2.自治原则

3.法制原则

4.党的领导原则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农村政策法规心得体会篇四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假种子和劣种子

假种子,就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就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中的全过程

种子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2、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3、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基本标注内容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特别标注内容包括: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5)进口种子应当加注进口商品名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

4、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知晓权。

2、自由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

4、请求赔偿的权利。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我国城乡关系的失衡问题十分突出,这种失衡在农村的表现尤其突出:

首先,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

第二,不均衡的收入差距是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

农村政策法规心得体会篇五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监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担保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范围,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从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依照约定时间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以作为合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这就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者,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者。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离异。

结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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