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是一片海洋,它能让我们的心境更加宽广,容纳更多的快乐和喜悦。如何以感恩的心态面对自己的过错和错误?通过学会接受反馈和改正错误。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感恩范文,体会其中的情感和价值。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_________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套型为地址:_________甲方将该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在签订本协议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用房,年租金为元,一次性付清,计人民币(大写)元。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以后应在房租到期前 吨,电度。水、电费一个月交一次。 二、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无权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需爱护屋内设施(房屋设施包括门、窗、玻璃、照明电器、自来水设施等),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公共卫生(如楼梯间),不得在墙上乱钉乱涂,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四、在承租期内,乙方出现任何因自身原因(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乱拉电线导致的安全事故等)引起的人生安全问题与甲方无关,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在出租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及其它迷信活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房租、水、电、收视、卫生及治安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若乙方拖欠房租达十五天,则乙方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因拖欠房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如需安装网络、电话等,由乙方自己安装,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若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商议。若合同期满不租用此房,需提前十五天与甲方商议(需书面签字方生效),否则造成甲方空房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应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若乙方提前退房,甲方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和支付的押金。 九、承租期内,若乙方违反了合同的以上“八项约定”,甲方将提前收回房屋,且甲方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和支付的押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 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 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 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 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 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 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 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_,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__________元,乙方应每__________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见:水__________度,电__________度,煤气__________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 5、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本次租赁中介即告成功,乙方应立即支付丙方中介费__________元 ,逾期三天不付将被视作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立即支付丙方中介费外,自愿另行支付丙方中介费等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须另行给予丙方赔偿。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变更,中介费不得退回。 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于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_____元,上达租_____月,共计人民币_____元。租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住房,并且不予任何赔偿: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将房屋结构设施毁坏,按时价向甲方赔偿的。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所承担的费用: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等费用。 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元租房押金,防止各项费用超支。房屋承租期满,结算各种费用后,差额部分归还乙方。 五、乙方在租房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或终止本协议,如逾期不提出或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相关情况;但不得增加登记备案申请人负担。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租赁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征税。 第二十一条 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无关的活动谋取利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七)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和居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租赁本市房屋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12月6日实施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下面我们看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乙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穗和名庭栋房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住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宽带费等) 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底的30日前按转入个人银行账号的付款方式缴付下月租金给甲方。该租金不含税,如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引起的租赁税费则租金相应等额上调。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为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乙方结清一切因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宽带费、房屋税费等),甲方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方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房屋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如乙方对房屋及物件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价赔偿全部损失,并可以解除合同,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拖欠租金10天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付的修缮责任:房屋非结构性问题。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房内物件和构造以及得维护房内所有物品,如木板、地砖、墙面、窗户、厨房电器和橱柜、卫生间等物品的正常清洁和保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4.乙方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规法纪,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非法经营与活动,不得在屋内进行酗酒、斗殴、吸毒、贩毒、卖淫等违法活动,若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健康、安全等事故,与甲方无关。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街(巷、里)_________号_________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__日前按_________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_________(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_________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_________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_________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_________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_________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_________条_________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_________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市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推荐】 【热】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荐】 广州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房屋合同范本 广州市店面的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转让合同范本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元 租赁期限小写大写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推荐】 【热】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荐】 广州市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大全 房屋租赁解约合同 物流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甲方: (出租人)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乙方: _____有限公司:_____姓名:_____ 煤矿主要负责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 注册地址: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 经营地址:_____家庭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自年日起至年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一个月,合格后录用。 三、工作岗位和内容 乙方同志根据甲方的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量,质量和工作任务。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天,计件工资以当月的核定标准额为准,甲方每月月底前算清乙方当月工资,为保证安全持续生产,乙方同意抵押三个月工资,之后逐月发放当月工资,到年底放假之前全部结清当年工资。 五、劳动纪律 入矿工人必须接受三天以上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必须认真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爱岗敬业,认真工作,对违反矿规者,依据相关制度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违规操作,心存侥幸,冒险作业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签字日期:_____乙方:_____签字日期:_____ _____有限公司 员工操守 一、身体健康、 二、态度端正、 三、同从指挥、 四、善于学习、 五、遵守规程、 六、勤劳朴实、 七、科技创新、 八、厉行节约、 九、严于律己、 十、与人友善、 十一、保持警惕、 十二、文明礼貌、适应岗位要求思想品德优秀服从领导安排熟悉操作技能严禁违章作业完成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杜绝铺张浪费决不赌博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严防偷摸盗窃搞好环境卫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微信公众号搜索 说说网 ,再点击 关注 ,这样您就可以每天订阅到精典说说美文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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