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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 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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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故预防措施篇一

根据安教函[20××]14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1对危险化学药品万一发生火灾、泄露、丢失等意外况,指挥中应视具体情况迅速组织各相关人员成立应急小组,制定相关措施。

2、保障各种应急物品、器材、一起所需资金。

3、全面负责各种突发事故的处理;协调各小组的工作,人员配备、监督、检查小组职责落实情况。

4、组织成员学习相关知识,明确各小组的职责,不断提高成员防范应急能力

5、紧急呼救电:巡警110

急救120

火警119

(二)抢救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发生大的事故后,要保障对外界的联络畅通,并掌握所有成员的通讯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高科技段迅速做到上通、下达,同时应做好救灾组织与预先人员之间、救灾组织与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之间的信息,同时当通讯系统被破坏时做好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联络的可能性。

(三)医疗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发生事故后对伤势较重的人员要做好与附近医院的联系,并保证急救药品和设施的齐全与良好,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要逐一了解,并对可能造成的伤害要有相应的抢救措施。

在实验室中发生人身中毒时,必须采取急救措施,再送医院治疗

(1)吸入毒气:将其移到空气新鲜处休息(冬注意保暖),让中毒者吸

新鲜空气,如轻度中毒者会较快恢复正常,如果发生昏迷休克,可给中毒者做人工协助呼吸,保持安静,注意保暖。

(2)消化道误服中毒应立即洗胃,使中毒者呕吐。常用的洗胃液是食盐、肥皂水,3—5%的碳酸氢钾溶液或1:50的高锰酸钾溶液(千万不能太浓,防止灼伤胃粘膜)。洗胃液要大量喝,边喝边使中毒者呕吐。如果没有洗胃液,可以引用大量温开水,冲淡毒物并使中毒者呕吐。洗胃药反复进行多次,直到洗胃中基本没有毒物,然后再服解毒剂。常用的有生蛋清、牛奶、淀粉糊、面汤等。主要毒物的毒性症状及其急救措施,附表:

物质

毒性症状

急救措施

氨气

吸入浓氨气,呼吸感觉困难

饮用牛奶、蛋清(蛋白)或汤类,喝3%的醋酸或柠檬酸

一氧化碳

跟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使它丧失机能,人感觉头痛、昏迷、昏睡不醒而至死。co达到0.1%时,1小时意识不清,4小时致死。

把患者移到空气新鲜有光线的地方,注射咖啡碱,喝淡茶,皮下注射食盐水,吸氧气或人工呼吸。

乙醚

吸入蒸气后会麻醉

一般是吸氧,进行人工呼吸

汞及其化合物

汞蒸气侵害呼吸器官,喉痛,嗓哑声音不清

汞中毒可服用铁粉2份加硫1份的混合剂

白磷

触及皮肤时造成烧伤、损害骨骼、蒸气刺激喉鼻粘膜并有腐蚀性,进入消化系统会发生激烈作用,直到死亡。

附着于身上时,用2%的硫酸铜或酸银溶液冲洗,饮入时,用0.3%的高锰酸钾洗胃,饮用1%的硫酸铜溶液200g。

铜化合物

伤害消化系统,能引起呕吐,饮用3.0g的硫酸铜则有危险。

用盐水或用牛奶洗胃,要多喝食盐水,蛋清。

钡盐铅盐

呕吐,下痢、眩迷,损害肾脏和视力减退。口腔、咽喉和胃部感觉干燥,发热,直至呕吐,并能引起其他神经上的症状。使患者胃里的东西吐出后,用5%的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生成baso4,pbso4的沉淀。

(3)皮肤、眼、鼻、咽喉受毒物侵害,应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对皮肤上的浓硫酸应先用干布揩拭),具体急救措施见“化学灼伤和急救措施”。

灼烧物质

急救措施

各种酸(浓硫酸、硝酸)

立即用水冲洗,接着用3——5%碳酸氢钠溶液中和,最后用水清洗,必要时涂上甘油,如果出现水泡,应涂上龙胆紫。

当皮肤粘上浓硫酸时,切忌用水冲洗一面硫酸水合时放热而加重伤势,正确吹方法是先用干棉布吸去浓硫酸,再用流水冲洗,后处理方法同上。

各种碱先用大量水冲洗,然后涂上2%的硼酸,或2%的醋酸。

磷立即用水冲洗,再用3——5%的碳酸氢钠溶液浸泡以中和生成磷碱,然后用2%的硫酸铜溶液冲洗使磷酸转化为难溶的磷酸铜。再用水冲洗残留的硫酸铜溶液,最后按灼烧伤处理。切不可使伤口暴露在空气中或用油脂涂敷。

(1)实验室如果不慎发生火灾,立即移开可燃物,切断电源,停止通

对小面积火灾,应立即用湿布、湿衣服或沙子等覆盖燃烧物,隔绝空气使火熄灭,对大面积的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针对燃烧物性质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抢救,以减少损失。

(2)万一发生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把触电者迅速转移到附近适当地方,揭开衣扣,使其全身舒展。如果触电者停止呼吸或脏停止跳动,要毫不迟疑地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迅速送医院抢救。

(3)危险化学品及剧毒物质等一旦发生丢失情况,岗位人员应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组汇报(电话:),如果事态严重,应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现场人员积极搞好警戒,保护现场。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二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1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1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三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危化学品仓库。

1.化学品仓库实行双锁制度,a锁钥匙由保管员保存,b锁钥匙由主管副总保存,业务部门需要领用时持领料申请单向主管副总申领领料通知书和b钥匙,领料完成后交还钥匙,并将领料回执送保管员处。

2.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4.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仓库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5.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6.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7.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8.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9.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管理,职责如下:

一、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熟悉储存物品的性质,保管业务 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月底盘点出入库清单,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点报表。

三、负责按消防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四、负责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五、负责库存物品按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六、负责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员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产品流失。

七、负责及时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八、负责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九、按时完成与库管相关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四

由于化验室工作的特点,分析人员在过程中要接触、使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在贮存、领取、搬运、使用等过程中,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为了确保分析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氧化剂:过氧化氢、硝酸钾、氧化钾、过氧化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铵、重铬酸钾、重铬酸铵、高氯酸。

有毒品:二氧化二砷、氟化钠、氟化钾、氟化氢铵、氯化钡、三氯钾烷、汞。

腐蚀品:氢氟酸、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碘、过氧化氢、乙酸、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2.1 贮存

2.1.1剧毒品的贮存应指定专人专柜双锁同库保存,化验员不能单独贮存。

2.1.2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

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2.1.3腐蚀物品其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与其它物品共存,酸性腐蚀品应与碱性腐蚀品分开存放。

2.1.4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贮存在潮湿、积水、受热的场所。

2.1.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

2.1.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

2.1.7当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无法辨认的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得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2 搬运

2.2.1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滚动或剧烈振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止不慎摔破瓶嘴发生事故。钢瓶必须有两个橡胶防震圈,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2.2.2搬运对人体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不同,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3 使用、分析人员应正确认识危化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主动预防的控制化学品危害事故的发生。

2.3.1剧毒物品的领用,实行谁领用谁,谁负责,化验员在领用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领用记录,保管员及化验负责人要负责监督领用、称样、配制等全过程,以防止剧毒物品的外流。

2.3.2为防止化学品的飞溅以及化学粉尘、烟、雾、蒸汽等所导致眼睛和皮肤伤害,需要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具或护具,并且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要保持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a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b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洗手,工作结束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c定期检查身体,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包扎。

d勤剪指甲并保持清洁,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e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等试剂瓶要戴好防护用品,在通风柜中进行。夏天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时应先用冷却水冷却,瓶口不能对人。

f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装水的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中,不能相反。

2.3.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镙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摩擦,以防止静电产生。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持0.2-1mpa的导气,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及其它气体倒灌。

2.3.4所有高浓度的有毒、有害废液,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应在指定容器存放,通过进一步的降解处理使其毒性降低再排放。

a无机酸类:将酸慢慢倒入过量原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或用碱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b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盐酸溶液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c含汞、砷、锑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d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其生成氟化物沉淀。

e对溅落的汞,应尽量使用银片或洗耳球拣起,拣过汞的地点还应洒上硫化钙或漂白*,生成难溶液性盐,干后扫除。对吸附在墙壁、地板及设备上的汞可以用加热碘法除去(注意对精密仪器的保护),也可用紫外线除汞(其高度为2.5-3.0m/m3 0.5-0.8w),利用无人的非工作时间辐射。

2.3.5由于不慎引起危险化学事故,如爆炸、火灾、泄露,不要惊慌,正确判断,根据具体情况,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如接触酸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2%碳酸氢钠水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如接触碱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柠檬汁,稀乙酸或2%硼酸水溶液清洗;汞及其化合物,皮肤接触后用水进行冲洗后,湿敷3%-5%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溶性汞化合物用肥皂和水洗,气体类中毒,移至新鲜空气处,必要时吸氧,严重者现场急救处理后送医院,不能处理的则撤离现场,并通知公司保卫部。每个人都应提高对付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害。)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转 载 于: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

5.1.1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5.1.2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5.1.4 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5 安全技术措施

a、 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6 个人防护措施

a、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 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5.1.7 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5.1.8 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0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 公司危险化学品由供应部统一供应、统一储存。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意见执行。

5.2.2 供应部仓库和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放量参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执行,批文无明确规定的,由安全保卫科提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

各部门如因生产需要设置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保卫科审批,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危险物品的品名,存放时间、地点,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及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后,方可设置。

5.2.3 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各种化学品容器要贴中文标签;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存放品种、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化工仓因存放品种较多,可只写明种类,具体品名见化工仓储存档案。

5.2.4 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5.2.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灭火、防晒、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5.2.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严禁入库。

5.2.8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2.9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5.2.10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2.11 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2.12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2.13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对于少量实验用的瓶装危险化学品,隔离存放。

5.2.14 公司重点部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还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关管理规程。

5.2.15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5.3 安全保卫科应根据各部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建立档案,作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登记表》。

5.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分装、搬送

5.4.1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已审批的领料单领用。

5.4.2 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分装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防爆、防火、灭火、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5.4.3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在公司充装。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气的充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4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4.5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 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4.7 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摩擦、撞击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8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9 搬送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4.10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5 处理

5.5.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

5.5.2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卫科咨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5.5.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使用后的废料、废容器、废包装等,必须按《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5.4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 溅漏、泄漏预防和控制

5.6.1 盛装容器不得装满,以防移动时溅漏,分装后要加盖密闭,并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 气瓶泄漏时仓管员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标识并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化学品发生泄漏 时,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5.6.3 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五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下是2016年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3年10月8日17时56分许,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00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气柜自2012年9月28日投入使用,2013年9月25日开始,气柜内活塞密封油液位呈下降趋势;9月30日,气柜内10台气体检测报警仪频繁报警;10月1日,密封油液位普遍降至200mm以下。对以上异常,车间操作人员多次报告,负责人一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10月5日11时,化产车间检查发现气柜内东南侧6~7个柱角处有漏点,还有1处滑板存在漏点,负责人也未采取措施,而是安排于当日16时恢复运行,17时左右气体检测报警仪显示气柜内2~3个监测点满量程。10月6日后,气柜内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仪继续报警,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期间,联系了设备制造厂准备对气柜进行检修。

10月8日凌晨开始,气柜低柜位运行。8时至事故发生前,气柜内10台检测报警仪全部超量程报警,10时54分至13时密封油液位2个监控点出现零液位,13时至15时液位略有回升,15时至17时再次降至零液位。17时45分气柜当班操作人员开始对气柜周围及密封油泵房等区域进行巡检。17时56分34秒左右(校准后的北京时间),气柜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气柜本体彻底损毁,周边约300m范围内部分建筑物和装置坍塌或受损,约2000m范围内建筑物门窗玻璃不同程度受损,同时引燃了气柜北侧粗苯工段的洗苯塔、脱苯塔以及回流槽泄漏的粗苯和电厂北侧地沟内的废润滑油,形成大火。

(二)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气柜运行过程中,因密封油粘度降低、活塞倾斜度超出工艺要求,致使密封油大量泄漏、油位下降,密封油的静压小于气柜内煤气压力,活塞密封系统失效,造成煤气由活塞下部空间泄漏到活塞上部相对密闭空间,持续大量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气柜顶部四套非防爆型航空障碍灯开启,或气柜内部摄像头和射灯线路带电,或因活塞倾斜致使气柜导轮运行中卡涩或与导轨摩擦产生点火源,发生化学爆炸。

2.间接原因

一是博兴诚力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打非治违”工作不彻底。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二是严厉打击事故谎报和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

三是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快提高应急救援管理水平。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

b、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c、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a、本单位负责人

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c、本单位安全部门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死亡事故。

a、3人以上10人以下

b、10人以上30人以下

c、10人以上20人以下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凋查。

a、单位 b社区 c、上级部门

5、衡量可燃性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主要参数是( )。

a、沸点 b、闪点 c、燃点

6、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应采用( )照明没备。

a、白炽灯 b、日光灯

c、防爆型灯具

7、下列物质种类中燃烧速度最快的是( )。

a、气体 b、液体 c、固体

8、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 )管理。

a、降级 b、平级 c、升级

9、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每( )年进行一次试验校检。

a、半 b、1 c、2

10、锅炉( )是将外界卒气送入炉膛供燃油燃烧使用,并将燃烧产物排出到大气中。

a、燃油系统 b、通风系统

c、锅炉附件

11、化工厂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以下哪种行动是不正确的'( )。

a、将临近易燃物移走,防止事故扩人,并保护现场

b、对受伤者实施急救,伤亡者送医院

c、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者

12、混合操作时对于混合易燃、可燃粉尘的设备要防静电。应有良好的( ),并应在设备上安装爆破片。

a、节能装置 b、保护装置

c、接地装置

13、一般情况下杂质会( )静电的趋势。

a、增加 b、降低 c、不影响

14、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病人应该( )。

a、先搬运后复苏

b、先复苏后搬运

c、先送医院后处置

15、发电机起火时,不能用( )灭火。

a、喷雾水 b、二氧化碳 c、干粉

1、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为( )。

a、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b、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c、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d、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七

1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校长负总责,学校分管校长和相关人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责任。

2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实行用量登记。

3专管人员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贮存、防护及发生意外和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4设置危险化学品明细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专管人员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做到账目清楚完整,账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书面报告。

5危险化学品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记录,应把危险化学品室列为节假日值班重点防范区。

6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实验操作要求,实验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师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经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领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送还,登记并妥善保管。

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实验产生或残存的废气、废液、废渣,应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存留、释放,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8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应迅速采取妥当措施排除,并及时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校长报告直至向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收贿罪、乱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乱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九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手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存储各类化学气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三.危险品仓库设专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熟悉所有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入库物品是否与计划品种相符,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有无破损和泄漏,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时要严格按划分区域摆放,有相应标识牌,不得乱放。对入库的液体桶装(重量不超过15kg的)危险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桶;入库的固体危险化学品,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以防止倾倒造成泄漏等事故。

五.仓库应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并经常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等,应及时处理。所有化学品按“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货,以减少风险。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时,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六.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台帐。领用时由各班组长根据当班生产实际用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负责人签批后由专人领取搬运。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向领用人说明危险化学品搬运使用要求。

七.仓库外应有明显名称标识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仓库内应悬挂本制度及所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告示牌”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

八.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区,严禁进入危化仓库的人员吸烟或带火种。

九.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开关采用防爆型电器。并定期检查,确保器材的可靠有效 。

十. 仓库管理人员和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人员务必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安全科起草并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和“五双”(双人收发、双人入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制度执行。

严格五广人员进入剧毒品专用仓库,保管员对进入剧毒品仓库 的人员进行登记。

保管员应对剧毒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每月定期向生产科长报告剧毒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

液氯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入库时要注意验收品名和验瓶日期,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氯乙酸仓库需要保持干燥通风,垫好垫板。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保管员应对入库的液氯钢瓶号码和返回的空瓶号码作好记录,对使用过的氯乙酸包装袋统一回收,经用碱水洗净,检验合格后方可卖出,并告诉顾客不准存放食品。

保管员如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厂长汇   报,并同时上报本地公安部门。剧毒品仓库内不准办公、休息、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打开防盗监控报警系统方可离开。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措施篇十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二、储存和使用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八、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九、管理职责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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