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务的跨国流动和国际合作也日益增加。以下是一些劳务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模式和合同条款,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开展劳务合作。 劳务纠纷合同精选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 2、身体状况: 3、工作技能: 5、其他: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_______,从事___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该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岗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务报酬。乙方岗位的薪酬制度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约定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元/天,事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_______元/天。 第十一条、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_______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账户上,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3、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另外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____日或一年累计旷工____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人:赖xx男,汉族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住北流市eeeee镇陈地村瓦窑头组6号,电话:******。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xx)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20xx)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xx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 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道路每米5.5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xx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xx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 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5元与当初实际约定每米5.5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 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 “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 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新丈量! 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 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请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赖某某。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养殖场,把基础建设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筑队,到目前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与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个施工队下属工人到公司要工资,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给他们,当时他们一共来了8个工人,说是公司不给打条子的话,他们就在公司不走了,当时为稳定大局,公司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有一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他们包工头的签字,我们才付这笔钱,现他们工头说不认这个条子,原因是他们与工头之间的`帐还没有理清,所以工头拒绝在欠条上签字。 答:应该说,你公司给工人打条的行为欠妥。因为你公司与施工队是承包合同关系,结算包括着其工时费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对工程队,而不能直接对工程队的工人。即,你们这一欠条,从法律上说是对工程队的侵权行为。工程队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工程队告你,而该队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议工程队起诉你公司,请求撤销你公司给工人打的欠条。这条被法院撤销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证据无效了,你公司就赢了。 劳务纠纷合同精选根据《xxx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第二条劳务内容: 乙方从事___________工作,每日工作__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__天。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形式为临时性的,劳务工作时间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弹性工作时间。 第四条乙方根据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工作技能,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劳务报酬按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计算,每日___________元,按月发放,甲方发薪日为次月___________日。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发生甲方或乙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 3、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三天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八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次日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第九条甲方应在劳务期限内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劳务期间,如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由商业保险按相关规则予以理赔,甲方不再承担其它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如在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发生突发性疾病或发生雇员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外的其他任何意外(包括交通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突发疾病的,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一条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或者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邮寄、电话语音或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交快递公司三天寄出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话语音方式送达的,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送视为送达。 劳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划分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劳动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县区法院。 先先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诉讼。 劳务纠纷合同精选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民法通则》、《xxx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八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____天通知另一方即可,双方均对此无异议,同时放弃法定权利。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双方对不能购买社保表示理解,乙方放弃对甲方主张任何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纠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___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__________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_____年_____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___万元的损失。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xx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xx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合同纠纷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劳务合同纠纷一、贵公司可以将非专业性质的劳务用工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 将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动。由此可见,承包方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注:该分包特指纯劳务作业,不涉及专业性操作),此行为不属于违法再分包。故贵公司可将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但特别提醒,不能分包给个人,因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最终应由贵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用工风险。 1、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以及风险防范。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13个种类及其相应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贵公司在进行劳务发包时应对每种作业的劳务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予以审查。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无论分包是否合法,这种连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对分包单位要加强管理监督。 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具体可从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劳务资质证书等情况入手. 2、纯劳务分包合法,涉及主体范畴的分包为违法,分包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分包纯劳务作业,即通常所说的包清工,但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劳务分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随着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安装的分包。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劳务人员伤亡的风险防控。 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时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必定深陷纠纷之中。 所以,建议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尽量做到:(1)、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与实际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购买保险并报公司备案;(2)、即使没有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宁愿选择挂靠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施工,也不要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4、已经确认违法分包,业主可以选择解除总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请完善相关用人手续,对外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无劳动关系”。(但内部协议仅限公司保存)。 购买保险,并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说明一点,这只能规避来自业主方面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只可以借此向业主证明没有将工程违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规避施工人员本身的风险,比如工伤,无论签署的是分包合同还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个人,均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因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公司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公司主营业务、主体工程的作业,建议不要采取该种方法。 综上,合法的劳务分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分包须报业主同意(若业主不同意,也可以劳务派遣或公司员工的身份进场,这样就不存在分包情形);(2)分包仅限非主体方面的专业性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涉及主体施工部分;(3)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分包;(4)加强对分包方,因为承包方与分包方对业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事实、理由及证据: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______________元;这一项目是______市一商局设计室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______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______建工字(______)第_______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______)第_______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_______”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_______元;人工费调差为_______元;管理费增调为_______元;增加现金_______元。 以上总记:______________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外,被申请方尚欠______________,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文档为doc格式。 。 合同纠纷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邵明周。 合同纠纷原告: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现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____________),将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____________全权管理并进行转租出租,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条款约定,成都青客负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进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约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赁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一: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指北方上冻)之日止;2、a预付给b定金20xx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劳动者)依据民法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从合同内容上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a同砖厂主人之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这里不考虑承包经营砖厂的资质问题),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纠纷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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