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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契税工作总结(大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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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结是一个重要反思机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工作学习的效果。以下个人总结范文汇集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总结,对于写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契税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业单位、国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第十五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契税工作总结篇二

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应缴纳契税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中小王的奶奶、父亲和叔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理应由他们三个继承房产。小王的奶奶取得的住宅产权显然是法定继承所得,无需缴纳契税。小王由于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力,他取得的商铺产权实质上是由奶奶、父亲、叔叔继承之后赠与他的。依据相关规定,小王取得商铺的行为应按接受赠与缴纳契税。

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应缴纳部分契税

案例张大爷和老伴有一处房产登记在老伴名下,是其共同财产,老伴生前曾表示百年之后就把房子给儿子小张。老伴去世后,张大爷按照她的遗愿带儿子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计划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被告知需要先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契税,可张大爷认为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缴纳契税。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大爷一家的做法从法律层面上讲,其情况是:继承开始后,张大爷放弃继承,由儿子小张继承老伴的全部遗产。同时,张大爷把自己拥有房屋50%的份额无偿赠与儿子。也就是说,小张取得的该处房产一半是继承所得,一半是接受赠与所得。因此,小张在办理房产过户之前,应先缴纳父亲赠与自己的房屋50%份额对应的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取得房产应缴纳契税

案例分析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36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因此,小明作为非法定继承人承受房产,属于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01日起施行。

契税工作总结篇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月22日起执行。也就是,只要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就可以享受到最新的税收优惠!对于购房者来说,新的房产契税政策无疑是一大利好。

最新购房契税政策(广州、深圳除外)购房情况建筑面积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首套住房90(含)平方米以下普通1%,非普通3%1%90-144平方米普通1.5%,非普通3%1.5%144平方米以上3%1.5%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含)平方米以下3%1%90平方米以上3%2%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小编提醒,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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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二手房契税征收标准]

契税工作总结篇五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房屋买卖契税

一、房屋买卖契税的定义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房屋买卖契税的类型

1、按成交价格计算的'契税。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根据市场价格计算的契税。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的契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按照土地收益定价的契税。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三、房屋买卖契税减征或者免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推荐的房屋买卖税的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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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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