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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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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取得成功基础。诚信在商业交往中的重要性和应用方法是什么?以下是一些教育培养中注重诚信教育的做法,让我们共同探讨。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当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规章制度说明:

十条”内容2014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xxxx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中牢固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领域均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速增效

严格按照营商环境要求,紧紧围绕登记财产流程最优、耗时最短、费用最低、登记最便利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对表,采取一体化、集成化、一站式服务的办理模式,优化流程再造,不断优化提速,最大限度压缩要件,对前来办理首次登记的企业,热情服务,认真审核登记材料,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x—x月份,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xxxxx件,不动产首次登记xxxx件,查(解)封xxx件,注销登记xxxx件,转移登记xxxx件,变更登记xxx件,更正登记xx件,预告登记xxxx件,补换证登记xxx件,继承公告xx件,作废公告xx件。已颁不动产证证书xxxx件,证明xxxxx件。

一是规范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压减登记环节和资料,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以及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置事项,不要求当事人提供、不纳入登记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快捷、准确财产登记申请。

二是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业务流程。在申请环节,积极推广网上(微信)预约、网上(微信)材料申报,申请、受理合并成一个环节;在审核登簿环节,通过增加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两个环节内部流转、强化信息共享、优化联办平台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流程再造后变为两个环节;申请—领证。积极推进抵押窗口前置业务,把抵押窗口前置到银行,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零跑腿”。目前,已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x银行、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等共计x家银行签订抵押前置办理协议,且已正常受理相关业务。

三是压缩登记耗时。实现不动产查封、解押、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异议等一般登记业务即时办结;非涉税抵押登记业务(不含需要税务部门联办的业务,不含在建工程抵押)、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即时办结;除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及政府统一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业务x个工作日办结。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下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是落实收费减免。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xxxx〕xx号)要求,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资产总额xxxx万元以下,从业人数xxx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xxx万元以下)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填写《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按照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悬挂、摆放宣传材料,在收费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同时强化监管机制,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失信违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防范行政收费流失。

五是加快实现“一网通办”。为切实抓好《关于做好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xxxx〕x号)的落实,实现有关数据与省、市政务外网的联通,我中心已根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app,采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办。

六是优化“绿色通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设置即时办结的“绿色通道”,提高登记财产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能力,确保登记财产收取材料最简,办理流程最优,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态度最佳,做到在一个窗口办理、交一套材料、即时办结领证。

七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针对老弱病残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开展延时服务,为前来办理业务人员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立等可取。

(二)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立足我中心实际,围绕本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行政诉讼、处罚、听证、复议等法律常识,积极研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彩页、条幅、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不动产财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根据科室职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和组织协调。我中心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x起,已结案x起,信访热线交办件回复及时率xxx%。

(三)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全力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已出台《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责任,分类施策,集中会商,一事一议,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专班各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启动,并行办理,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x—x月份,列入市督导考核台账的x个小区已全部完成首次登记,xxxx户具备办证条件。市督导考核台账之外,新完成xx个老旧小区首次登记,xxxx户群众具备办证条件。近日拟启动会签程序并行办理的小区x个,涉及户数约xxxx户,完善手续正在积极推进的小区x个,涉及户数约xxxx户。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完成率xxx%,与泗水县并列全市第一位。

(四)认真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县、镇、村层层组织宣传动员,突出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政策、明白程序,积极参与农房调查工作,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主动回来配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举办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对各镇街进行培训,系统阐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罗列各种类型宅基地及其房屋登记发证收件的材料清单,对登记发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加强镇街分中心窗口建设。各镇街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负责日常登记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熟练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少跑腿。目前全县各镇街窗口人员已到位,正在购买办公设备及架设内网专线。

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强化作业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下步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减少返工量,有效推进工作进度。及时组织作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标准,提升工作效率,真正将这项工作办成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实事。

x—x月份,全县各镇街外业调查已全部完成,共计xxxxxx户;权属数据库完成xxx个村、xxxxxx宗,公示及改错完成率xx%,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位居全市第五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测合一测绘数据整合难度大。地籍、房产数据关联不紧密。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在土地数据中无法查到房产分层分户数据,图形档案无法关联,新旧档案数据整合不彻底,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数据来源繁多,数据格式不统一。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数据库格式及坐标等均存在差异,给基础数据登记整合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时间跨度长,材料缺失收集困难,开发企业或责任主体配合积极性不高,化解难度大。一些小区存在土地手续不全,超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缺少竣工验收手续,存在土地抵押或房屋抵押情况。

(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量大面广。外业权籍调查数据库录入总量较少,质量不高。按照省、市要求,x月份各镇街要完成登记发证和验收工作,目前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库建立工作进度还比较滞后,剩余工作量还比较大,离全部完成还有较大差距。镇街调查登记进度不平衡。多数镇街仅完成了外业权籍情况和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在村级公示和改错等方面进展不平衡。部分镇街对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不够重视。部分镇街虽然成立了农房一体工作专班,但工作专班力量薄弱,又因镇街其他工作事务太多,专班人员靠不上。

三、下步打算及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财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

全面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下沉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不动产登记需求,主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对于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性解释,并提供实际解决方案。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微信群,邀请企业代表入群,专人管理与解答,创新预审方式,运用微信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提前交流、预审材料,让网络为企业(群众)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二)对标对表做好权籍测绘工作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好权籍测绘成果审核关,积极为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缩短审核工作时限。做好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三)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学习,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信访等工作。继续搞好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中心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有关流程和材料,为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一是先登记后整改。对于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缺失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先证后责。对于违反规划建设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处罚,追缴费用,完善规划手续等。

三是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惩戒。针对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由化解工作专班提出拟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县发改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被惩戒对象履行义务。

(五)以人为本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全县重要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紧迫感,各镇街要明确各村村支部书记是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亲自指导村民完成四邻指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村、镇“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等具体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第四十条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四十一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

《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

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

1、咨询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b、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符合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的说明,发起人(举办者、捐资方),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 c、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d、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成立登记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发给《社会组织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成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准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准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d、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

g、住所证明;

h、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2)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捐资承诺书。

5、公告 社会组织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6、备案

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名称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d、会议纪要。

e、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

1、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人;(2)、有规范的名称;

(3)、社会团体需有10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需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一块牌子;

(5)可以有一室多用的场所。

2、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4)、相关章程(可以参照统一的版本,也可以自定,但决不能出现违反法规的语句和规定,必须是合理合法合情)。

(5)、办公场所证明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社会团体留存一份。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然草原、草、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

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法侵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九条变更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等。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涉及到行政区划争议的,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涉及行政区划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当事各方应主动将人员和牲畜撤离争议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拆毁边界标记或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应签署协议、合同,并将附图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议、合同一经签署,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的决定、批复、文件和附图等资料,应及时送达争议各方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乡村(镇)建设、农牧民建房需要征用、划拨和占用草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草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按期归还,并视其植被损害程度,按当地草原前三年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其草原植被损害程度较重,二至五年不能自然恢复的,按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的二至五倍予以补偿。造成根本性破坏、无法自然恢复的,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

国防或紧急抢险临时使用草原,可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完毕须及时归还。

第三章草原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使用者可少量开垦草原种植其它农作物。

已经开垦的草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一)开垦后造成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

(二)因土壤贫瘠、灌溉无法保证和气候不适宜等原因,致使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三)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在草原上挖药材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取沙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限量采挖,做到随挖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草原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对草原进行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

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合理使用草原,过量放牧的应调整放牧强度,不得掠夺式超载滥牧。对使用的草原应划定季节放牧区和割草区,建立轮牧制度。

第十九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和农牧业部门,应当采取防治草原鼠虫病害的措施,加强经常性的鼠虫病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方法。

第二十条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草原。在草原上开矿、筑和进行其它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保护植被和水源。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保障人畜健康。

严禁猎取和捕杀草原益鸟益兽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经许可猎捕草原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

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破坏草原。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焚烧草场时,必须报乡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防火措施,建立毗邻地区防火的联防制度。

发生草原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草原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工作,制定草原建设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整治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建设围栏草场和人工改良草场。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牧区从自然放牧向集约化放牧、从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方向发展。鼓励修建牲畜棚圈。加强草原水利建设,改善和保障人畜用水。

第二十六条草原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各有关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育草基金。

鼓励、扶持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谁投资建设谁受益。按有关规定变动草原使用者时,应对草原建设者的投资作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育草、发展固沙植物和改良草场等建设,建立打贮草基地和商品草基地,防止草原退化,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广优良牧草和先进放牧制度,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提高牧民的科学素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草原保护、管理、建设成绩显著的;

(二)草原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勘查调查、规划和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建设饲草饲料基地成绩显著的;

(四)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成绩显著的;

(五)防治鼠虫病害、草原防火灭火成绩显著的;

(六)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开垦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其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超载滥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调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草原监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佩章持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有关人民政府”,是指其行政区域内有草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一、类流通备案登记程序:

第一步 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第二步 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特别提示:《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第三步 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步 酒类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加盖区县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印章的《登记表》。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施细则

所谓整合是指调整对象中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有序化、统一化、整体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从而使组织成员的活动互相配合、步调一致。通过组织整合,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这种合力不是1+1=2,而是1+12。显然组织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组织成员尽管都要服从组织的统一要求,但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目标、需要、利益等方面得以实现或满足的程度和方式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性,因此,组织成员之间或组织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组织充分发挥协调功能,调节和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以保持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这是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维护利益的功能

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组织是人们利益分化的结果。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维护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增强组织成员的向心力,从而顺利高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4、实现目标的功能

组织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组织成员的统一力量,而这种统一力量的形成,需要组织整合和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作为基础,以利益功能为动力,从而才能使组织达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都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分子,因此,达标功能就既包括实现组织自身目标,同时也包括实现社会大目标这两个任务。当然,以上述及的四种功能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作为一个系统发挥其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要以健全的组织构成要素为基础。因此,加强组织自身建设,是充分发挥组织功能的基本前提。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心得体会

第一段:导言(引出主题)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涉及到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并承担了一系列登记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确保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我们始终坚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部门规章等制度。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制度,提高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在确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时,我们坚持以上级规定为准,确保了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制度是我们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保障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段:加强沟通合作(沟通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协同合作的过程,在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中,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沟通的重要性。通过与各方共同协商,明确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加强双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才能有效地推进工作。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产生积极的互动,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第四段:注重专业能力提升(知识与技能的提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管理和组织知识。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了解社会组织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加强自身的公共关系和沟通技巧。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提供专业的登记服务。

第五段:强化监督管理(监督与服务并行)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不仅是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为登记社会组织提供及时的咨询与服务,解答他们的疑问,并帮助他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

总结:

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我们认识到制度执行、沟通合作、专业能力提升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这些体会不仅是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思考和展望。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一、到行政中心县商务局窗口办理材料目录:

企业通过internet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进入备案登记系统。“备案登记机关”选择“射阳县商务局”,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双面打印《登记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完成上述步骤后到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出的《登记表》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的,还提交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复印、董事会决议

7.如果此证件遗失需补办,需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公告一次,提供刊登原件和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过的情况说明到窗口重新申办。

8.《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商务部 网站(http://)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填写并打印,比照“提交书面材料”之规定。

二、盐城海关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明)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和股东的私章

6、报关专用章

7、商务局备案表

8、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注册地点的租房合同、产权证明

9、公司章程(注明股东构成比例)

10、公司验资报告

11、海关部门给的相关表

12、银行开户证明(非农商行)。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

三、南京海关电子口岸登记注册: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税务登记证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和股东的私章

6、电子口岸1号表和2号表

7、商务局备案表

8、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操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备案:(营业执照、公章)

六、市国税局授权备案:(税务登记证)

七、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制卡领卡

八、市商务局盖章

九、县外汇管理局授权备案:(法人或股东本人带身份证亲自到场及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十、南京海关授权备案

十一、开办外汇账户

十二、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十三、省检验检疫局备案:(自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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