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一种对组织内部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它能够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以下是一些经过验证的规章制度范例,对于组织的规范管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卫生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做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安排,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其中包括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当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体检结果报告和总结报告,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要列出名单,一并交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长沟煤矿 二o一o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我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科,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 (五)组织各车间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矿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矿有害作 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 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要求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第十三条 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科、工会组织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 新员工录入后,公司安全部将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的资料。 3. 这些资料将为员工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这些资料必须由安全部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为10年。 4. 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 5. 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工的安置工作。 4.1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2.1公司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3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3.1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总、入档并如实告知给职工本人。 4.3.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3.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4.1职工离岗时,公司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2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5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6发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经有资质的诊疗机构确诊后,妥善安置。职业病人的诊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健康管理制度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 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 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 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 二、全日观察制度。 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 2、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 (1)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 (2)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 (3)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 (4)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 3、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 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 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 3、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 4、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5、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6、儿童饮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委会,由园长、保健人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儿童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征求家长意见,总结经验,以求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儿童与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食物储存和制做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盈亏小于3%。 8、制定四季带量食谱,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食谱,尽量自制点心,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按量供给,烹调色香味好。每周更换食谱,保证日托热量、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均达70%—80%以上,每学期对食品结果有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施。 9、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炊事员应根据各班当天报来的实有人数按量按食谱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临时以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不吃隔夜饭菜。 10、炊事用具生熟分开,食具餐具严格消毒。 11、为儿童饮水提供条件,保证能随时饮水。 12、按时开饭,保证幼儿吃好,吃饱每餐饭,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3、合理安排饮食,养成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管理幼儿及学生健康服务工作。因常见疾病防治需要而组织幼儿及中小学生群体服药时,强化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及中小学生群体服药。 根据文件精神,幼儿园规定不准幼儿带药入园。如果幼儿生病在家治愈后方可入园,特殊情况下,早上晚上可在家服药,中午如果需要服药必须做到: 1、需要服药的孩子,家长必须持有孩子就医的病历、处方,晨检时经保健医查验、核对后方可将药物带到班级,家长需在《幼儿处方药服药登记表》上登记齐全日期、姓名、药名、剂量、服药时间及就诊医院,经当班教师再次确认后,家长签字同意由教师协助服药。 2、凡无医生开据的处方药,教师一律拒收。 3、班级教师一律无权私自收家长或孩子带来的无处方药物,私下答应家长给孩子服药的,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同时请家长配合遵守我园的服药制度,共同保护好孩子的健康。 4、当天带来的药有剩余时,要求家长于当天离园时带回,若不愿带走或未带走的药品,我们将一律弃之。 6、保健室配备一些普通的外用药品,均从正规渠道购买,登记入库。如孩子擦伤、跌伤后涂抹的双氧水,纱布、创可贴,退烧贴等。幼儿园不备有任何内服药。 幼儿园所是易感者集中的地方,儿童经常接触密切,一旦传染病传入,极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入园前健康检查。 二、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定期洗澡、理发剪指(趾)甲,定期换洗衣裤被褥等。 三、定期检查炊事人员,厨房炊具食品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卫生。 四、儿童活动室及卧室经常通风换气,地面桌椅干净整齐,消灭四害,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 六、认真落实托幼机构的有关各项制度。园所内一旦发生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七、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自我保健意识。 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做胸部x光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2、定期体格坚持制度:三岁以上幼儿每年体检二次,每学期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矫正缺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卡片,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有医院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每学期对保教人员、家长、幼儿进行1-2次健康教育。 二、每月对保教人员讲课一次,内容涉及对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 三、每学期请专家卫生讲座一次。 四、定期由教师向幼儿讲授卫生知识课。 五、园内定期以黑板报,画画等形式宣传相关知识。 六、每个班级要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 八、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 一、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二、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个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三、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四、锻炼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适合不同年龄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九、幼儿园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星期六),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2、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厕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绿化美、环境美。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 3、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4、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带条干净的小手绢。 5、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洗一次。 6、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损坏灯具及时修理,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能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7、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 十、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建立传染病应急预案。 二、校园内一旦发生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根据传染病分类等级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病人送往指定的地点。 三、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防疫部门进行消毒。 四、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 五、发现漏报或不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率达百分之百。 二、新入园幼儿应在健康检查卡上填好预防接种史,有专人登记备案。 三、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五、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健康管理制度1、新生入学后,及时建立学生的健康卡片,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 2、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学生中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做好师生保健工作。 3、做好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疾病防治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统计积累工作。 4、重视做好教学卫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做好防近、防病的宣传工作,定期地进行一些常见病、传染病和一般的卫生小常识的介绍,定期检查学生视力,切实采取措施控制近视眼发病率。 6、实行卫生检查评比,督促师生做好经常性的`卫生清扫工作。 二、重视教学卫生,保护视力,预防近视。 1、向学生和家长经常宣传保护视力的重要性,督促学生做好眼保健操。 2、随时注意纠正学生不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注意学生的用眼卫生。 3、板书要字体端正清楚,大小适中。 4、严格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5、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下课后动员学生走出教室。 6、不占用学生的自习时间和自由活动时间。 7、经常督促学生注意以下几方面: (1)注意看书、写字姿势,做到眼睛离书一尺,胸离课桌一拳,握笔时手指离笔尖一寸。 (2)按时做眼保健操,做到认真做、穴位准。 (3)课间十分钟不看书报,不写字,自觉走出教室,休息或远眺。 (4)用眼时间不能过长,一般用眼45分钟要休息一次。 (5)不在光线过强或过弱的地方和直射阳光下看书、写字,不在卧床、乘车、走路时看书看报。 (6)早睡早起,注意休息,每天保证八小时睡眠时间,严禁晚上用手电、蜡烛、油灯等照着偷偷看书。 (7)不看过小过密或字迹不清的书报,作业时字不要写得过小过密。 (8)发现近视,要积极矫治。 三、加强个人卫生。 1、全体师生必须做到人人讲卫生,人人搞卫生,人人管卫生,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新风尚。 2、个人卫生要做到定时作息,饭前便后洗手,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 3、不喝生水,不吃不洁或腐败变质的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共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4、认真做好广播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个小时或平均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不断增强身体素质。广播操和课外活动的出勤情况、锻炼质量,由班主任协助检查、记载。 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在校学生。第四条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体卫艺处),负责制定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第五条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和规定体检。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其余各年级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条新生入学体检所涉及的与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学校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瞒报。 第八条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学校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县区级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将根据规定办理缓学或休学。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等内容。 第十条学生体检后,学校及时汇总、上报体检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健康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开展好在校大学生健康管理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建立学校健康管理机构(校医院)、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学生自我管理的三级健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在校大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1.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学生中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做好师生健康的保健工作。 2.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疾病防治的调查研究和资料统计积累工作。 3.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多渠道宣传及加强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艾滋病等的预防与了解。定期组织进行知识普及,特别是根据季节流行特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的知识教育。 4.加强学生营养保健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5.树立个人卫生观念,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勤洗手、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不喝生水,不吃不洁或腐败变质的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共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6.加强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每天至少半小时的充足锻炼时间,不断增强身体素质,提高抗病能力。 7.睡眠充足,早睡早起,注意休息,避免熬夜,尽量保证每天八小时睡眠时间。 8.保持良好的心态,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各种压力,保持身心愉悦,防止不良情绪对身心健康的影响。 9.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发现学生有病及时让学生到卫生所或定点医院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立即上报。卫生所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病情加重或疾病传播。 10.做好学生缺勤报告的管理,追踪学生缺课原因,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病情动态并加以妥善处理。应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发热等传染病的学生带病来校上课。 11.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做好传染病复课检诊工作,以防疫情扩散。 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二、各班级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特别是根据季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病预防知识教育。 三、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了解。 四、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五、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的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 六、学校和各班要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学生人人讲卫生。 七、认真组织学生做好两操,每个科任老师应及时纠正学生坐、立、读、写的姿势及眼保健操的穴位。 八、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发现学生有病及时让学生到医疗机构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在十分钟内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九、应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发热等传染病的学生带病来校学习。 健康管理制度1.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学生、教师、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的健康档案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为私有,不得随意撕毁、篡改、损坏。原始材料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处理需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严格档案管理,要求制度化、规范化,分年度、年级等类别管理,便于查询,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开展全员体检。新学年初为每个新生开展健康体检,对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学生,要通知和配合学生家长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主任和体育、劳动任课老师,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照顾,实施卫生保健措施。对因故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学生体检率纳入班级卫生工作评估内容。 3.开展健康教育。学校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了解。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根据季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要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师生员工人人讲卫生。 4.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大脑的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5.认真做好“两操”。认真组织学生做好两操,每个科任老师应及时纠正学生坐、立、读、写的姿势及眼保健操的穴位。 6.建立疾病防控预案。发现师生员工有病及时让其到医疗机构就医,禁止带病工作和学习。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在10分钟内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协助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7.严把饮食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若体检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微信公众号搜索 说说网 ,再点击 关注 ,这样您就可以每天订阅到精典说说美文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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