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商业谈判策划书制定应急预案篇一__省__区__学校位于__区经发区__路__号,占地100亩,总建筑面积59926平方米(其中:教学楼4幢,行政办公楼1幢,宿舍4幢,食堂1幢,锅炉房1幢,图书馆1幢),学校共有54个班级,在校师生总数2500人左右,其中教职员工290人左右,住校生2350人左右。单位距消防大队7公里左右。学校内道路良好,均可通行消防车,校内有室外消火栓10只,室内消火栓265只,各类灭火器345只左右。 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消防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__(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副总指挥——__、__、__、__。指挥部负责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命令,负责消防突发事件的灭火、应急疏散及救援的指挥协调。 2、灭火行动组:组长——__,副组长——__,成员——、__、__、__、保安队长及巡逻保安。生活老师、食堂职工负责切断起火区域的电源,接通消防水源,组织人员迅速展开初期火灾扑救。 3、通讯联络组:组长——__,副组长——__,成员——__、__。该组负责指挥部与各组及外援单位的通知联络,向全体师生广播火灾警报、报警和联络消防队,在校门口和校内沿途引导消防车,负责紧急事态的信息控制与发布。 4、疏散引导警戒组:组长—__,副组长——____,成员——__、所有班主任老师。该组负责引导师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并清点人数,设立警戒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组织人员抢运火场附近的可燃物及贵重物品至安全地带,负责与教务部门协调对有关教学工作做出临时安排。 5、救护保障组:组长——__,副组长——__,成员——__、__、__、__。该组负责查出火场内被困人员数量、名单;组织临时医疗救护小组,负责将伤员送到医院救治;迅速向火场运送救护及灭火器材。 学校消防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与相关专业部指挥员的指挥衔接,各组组长负责与专业部相关组长的行动衔接,协同作战,迅速有序地展开灭火疏散行动。 (二)火警、火灾确认 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值班校领导或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查证火警情况,确认是否火灾,火灾一经确认,立即报告学校消防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下令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各小组赶赴现场展开灭火和应急疏散及自救行动,通讯联络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用消防应急广播及电话通知相关楼层人员有组织地安全迅速疏散,用消防应急广播、电话及短信平台通知各组成员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2、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讲清起火点部位、火势大小、燃烧物质、被困人员状况、现场水源情况、消防车开进路线;安排专人值守报警电话,及时传达“119”指令,了解现场情况并向消防部门和学校消防应急指挥部汇报。 3、根据学校消防应急指挥部指示,统一对外信息发布内容,控制信息发布渠道,拟定灭火疏散行动最终效果好与不好两种可能性的信息发布方案,指定专人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新闻单位,发布事态情况和应急行动信息;防止错误及片面的信息散布,影响救援行动和学校稳定。 (三)灭火疏散及现场救援 1、起火部位现场教职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立即报告校园“110”值班室、校值班领导或行政值班人员,并立即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同时迅速引导疏散人员。 2、火警一经确认、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灭火疏散预案迅速启动,消防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赶到现场,各小组成员各就各位,按照分工迅速展开灭火疏散行动。 3、灭火行动组:__、__、__负责关闭火场总电源,__、保安队长负责组织现场教职工及保安人员用灭火器灭火,__及巡逻保安负责组织人员用室内、外消火栓进行灭火;__同时通知全体保安实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安保方案,严格控制所有校园出入口人员及车辆进出,保证相关道路和通道畅通;同时协调相关专业部灭火行动组共同投入灭火行动。 4、通讯联络组:__、__负责广播通知及指挥部与其他组的通知联络,__负责“119”、“120”、“110”等外来救援单位与指挥部的通讯联络,负责在南大门和校内沿途路口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疏散引导警戒组:__、____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及班主任;__引导疏散师生至安全地带并清点人数报现场总指挥并负责设立火场警戒区,设置临时警戒线和醒目标志,禁止被疏散人员再次返回火场,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疏散救援秩序,同时组织人员抢运火场附近的可燃物及贵重物资至安全地带。 6、救护保障组:__、__负责查出火场内被困人员数量及名单并报现场总指挥;__组织临时医疗救护小组,负责将伤员送到医院救治;__、__迅速组织人员向火场运送灭火器、干沙等灭火器材和空气呼吸器、检测仪器、火场照明设备等火场防护所需设备。 (四)配合消防队灭火、救人和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1、门卫保安人员接警后应立即打开大门并保持道路通畅,同时阻止与灭火疏散无关的校外人员和车辆进入,准备好引导人员和车辆,引导消防车到达火场位置。 2、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向消防队负责人汇报火场情况和人员疏散救援情况。 3、按照消防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配合消防官兵进行灭火救援工作。 4、火灾扑灭后,应立即保护火灾现场,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现场,同时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三、预案实施要求 1、各重要部位要结合学校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制定相应场所切实可行的人员疏散路线和安全疏散集结地点。 2、各部门要组织本部全体师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本部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及各组成员要熟悉自己的相关职责并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其它师生要全部知晓应急预案内容、知晓基本的火场自救自护知识、知晓所在部位疏散路线和集结点。 3、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标志完好以及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力争避免消防演练和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逃生可能出现的危险。 4、各部门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自救逃生技能,验证预案的可行性,修改并完善预案,确保火情真正出现时预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商业谈判策划书制定应急预案篇二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兽医站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善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2、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3、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引入后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畜牧兽医站)报告,并理解监督检查;同时要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检疫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资料: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景、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景。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景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一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坚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经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每月15日必须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畜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资料: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景、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景;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景;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景;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商业谈判策划书制定应急预案篇三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场及各生产车间。 第二条:为保障__场养猪生产的安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法规的要求,依据本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隔离与卫生消毒 第三条:__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出入场区。 第四条: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车辆、物质的出入及按规定之方式实施消毒。 第五条:进场人员均应使用消毒药液消毒双手、双足,紫外线照射15分钟或淋浴、换衣后经大门人行入口处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第六条:休假回场的生产区工作人员,应在生活区隔离净化3-5天后,才能进行生产车间工作。 第七条:生产人员应在更衣室淋浴后更换专用工作衣、鞋后,经由生产区人行消毒通道进入生产区内。 第八条: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须进入时,应由场有关领导批准,按__场规定程序消毒,更衣换鞋后,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第九条: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入其他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消毒池中消毒。 第十条:饲养技术人员应每日上、午时各一次清扫猪舍,清洗食槽、水槽,并将收集的粪便、垃圾用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蓄粪池内发酵处理。同时,应定期疏通猪舍排污通道,保证其畅通。 第十一条: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应经由装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第十二条: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混群。 第十三条: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携带入场,本场工作人员不得在家中饲养或经营猪及各种肉类等动物产品。 第十四条: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和携带出场,不得将场外饲管用具携入场内使用。 第十五条:场内各类大、中、小型消毒池由专人管理,职责人应定期进行清扫,更换添加消毒药液。消毒负责人员每日应按规定对猪群、猪舍、各类道路及相关区域轮替使用规定的各种消毒剂实施消毒。 第十六条:各猪舍产前、断奶或空栏后,以及必要时按照清扫、冲洗、干燥、消毒、熏蒸(消毒)、干燥等次序进行彻定消毒后方可转入猪只。 第十七条:场内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及必要时进行卫生大扫除,割除杂草、灌木,使场区环境常年坚持清洁卫生。 免疫注射与药物预防 第十八条:疫苗应由专人使用疫苗冷藏设备运输,疫苗回场后由专人按规定方法贮藏保管,并应登记所购疫苗批号,生产日期,采购日期及失效期等。 第十九条:根据当地区疫情情景,供种需要,决定各类猪使用疫苗种类,依据所使用疫苗的特性制定适合__场的免疫程序。 第二十条:免疫注射前应逐一检查登记须注苗猪只的栋号、栏号、耳号及健康状况,患病猪及重胎猪应暂缓免疫,待其痊愈或产后再行补注。 第二十一条:免疫注射前应检查并登记所用疫苗名称、批号、外观质或异物疫苗应予报废,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注射疫苗前、后应对注射器具进行严格消毒,注射中严格做到一头一针,并应防止漏注、少注等质量事故,确保注射质量。务必做到头头注射,个个免疫。 第二十三条:注射疫苗后饲养员应仔细观察猪只反应情景,发生严重反应时应及时报告,兽医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根据当地区疫病流行规律,__场猪群保健防病需要,在必要时使用抗生素、化学抗菌药对猪群实施群体药物预防或治疗。 第二十五条:对种猪应按生产周期使用规定之药物定期进行驱虫工作,仔猪应在2月龄、4月龄及必要时对猪群进行巡回诊疗,检查猪群健康状况,治疗各类病猪。 诊疗及疫病防制 第二十六条:饲养、技术人员应随时观察猪群的健康状况,猪仅有异常表现时应及时向主管兽医报告。兽医每日上、午时及必要时对猪群进行巡回诊疗,检查猪群健康状况,治疗各类病猪。 第二十七条:对病猪或死因不明猪只应及时进行会诊和剖检,剖检应在本场剖检室内进行。病死猪应放入尸体坑内或深埋于地下。 第二十八条:__场兽医诊断实验室承担猪群的健康监测工作,应定期对猪群主要疫病免疫后抗体水平和内外寄生虫病及驱虫效果进行监测,对猪群疫病流行现状进行调查、检查、消毒效果开展药敏试验等。 罚则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屡教不改的、破坏本场防疫安全、导致疫病流行,造成损害的、__场有权依据国家、公司及本场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商业谈判策划书制定应急预案篇四3、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救援行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4、任何员工都负有保护公司生产设施及消防器材不受损坏的义务,严禁任何人乱用和损坏安全设施。 5、各部门都应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第一时间内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积极组织、实施救助,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定期开展应急救灾演习活动,提高全员自救、互救能力,为应急预案的实施打好基础。 7、凡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肺结核、甲肝、乙肝等)的员工,应及时治疗和休养。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应急救援的紧急指令,全力以赴参与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9、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业谈判策划书制定应急预案篇五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贴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供给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贴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搜索 说说网 ,再点击 关注 ,这样您就可以每天订阅到精典说说美文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